男方陈先生与女方吴女士订婚了,但他们没有按照约定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吴先生催促陈先生尽快送彩礼。陈告诉吴,他在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并表达了自杀的想法。吴先生试图平息情绪并劝阻陈先生,但最终无法阻止陈先生自杀身亡。案发后,陈某父母将吴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记者从中国量刑文书网获悉,夏邑县人民法院于10月15日公布一审判决,法院裁定吴某及其父亲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吴先生自愿赔偿2万元,法院判决吴先生赔偿陈先生父母2万元。 ▲先生陈的父母起诉吴先生及其父亲法庭。照片显示的是一个木槌。文件图像。据Dochu Creative报道,一名因彩礼而自杀溺水的男子的家人对女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0万元。陈某父母称,儿子陈某与吴某于2024年2月通过媒人介绍签订了婚约。交往期间,吴女士及其父亲吴云利用她对陈女士的崇拜之情,多次就彩礼问题对陈女士进行谩骂、情绪控制、心理骚扰。 2025年2月3日,该女子强迫陈先生支付巨额款项,2月4日凌晨,陈先生溺水身亡。为此,陈某父母请求判该女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并赔礼道歉。吴和他的父亲吴云认为,首先,陈是一个完全有社会行为能力的人。avior,无法充分处理他与吴的恋爱关系。他通过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你必须承担后果。随后,陈先生与吴先生于2024年2月首次订婚。订婚时,两人赠送了10万元和3枚金币。当陈建议他们离开时,女子退还了礼物和三枚金币。 2024年底,陈某托亲戚去女方家求婚。女方家人同意,经与双方及其家人、媒人协商,男方自愿支付36万元彩礼。吴先生因陈女士的父母曾在订婚问题上与陈女士发生分歧,陈女士无法思考,认为自己可能考虑过自杀。在陈先生和吴先生的微信对话中,吴先生劝阻陈先生不要再思考婚姻问题,并告知了陈先生的母亲陈先生。他的朋友和孩子都知道陈先生自杀的事情,但他无法阻止陈先生自杀。虽然我们对陈先生的不幸去世表示哀悼,但该女子对他的死并没有责任。他的死与她无关,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男方亲自支付了36万元的嫁妆,并同意在大年初六将36万元的嫁妆送给女方。男方没有在截止日期前将36万元的聘礼金寄给女方。在与家人发生争执后,该男子离家自杀。法院认定,两名原告分别为马戈尼和死者陈某的妻子及父母,两名被告为父女。 2024年2月,陈某与吴某通过媒人相识并签订婚约。原告向被告赠送纪念品10万元、探望礼品4000元。 2025年1月22日,双方解除合同后经审理,被告将嫁妆全额返还原告。 2025年1月22日左右,吴先生在与陈先生谈话时发表不当言论。被告人吴某与陈某后来复合。经媒人协商,两人同意于2025年2月3日订婚,并协商支付嫁妆36万元。但原告因故未向被告提供聘礼。原告称,被告吴梦云要求其将原告二儿子的烟草店移交给陈某、被告吴某。因该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取消了向银行提款的预约申请,致使该40万元无法按约定时间提取。此外,由于无法预订喜酒、婚礼及宴会,原告最终未能按约定时间向被告汇出彩礼。二月1月3日,被告人吴某催促被告人陈某尽快送出订婚礼物。当晚,陈某告诉吴某,自己与家人发生争执,并表达了离家自杀的想法。吴夫人试图安抚他的情绪并劝阻他。他们还联系了陈先生的朋友和母亲,告诉他们陈先生有自杀倾向,并让他们寻找他。但最终,他们无法阻止陈先生自杀。随后,原告要求公司赔偿财务和被告道歉的要求未果,双方爆发纠纷。吴先生自愿赔偿原告2万元。初审法院认为,女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她主动补偿了该男子的父母2万元。法院认为,吴某在与陈某交往的过程中虽然发表了不当言论,但该不当言论系事后的情感表达。他在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它们大多是关系中的正常现象。无意强迫或指导不良行为。因此,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陈先生并没有因为吴先生的不当言论而产生任何负面情绪或不良行为,而不当言论主要集中在两人因第一次解除婚约时,两人随后再次见面,重新协商订婚和结婚事宜。不当言论的影响也已暂停,与陈先生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陈某与家人发生争执后自杀身亡。资料图: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向被告送彩礼。同日,被告人吴某催促被告人陈某尽快送出订婚彩礼,但并未上升到胁迫的程度。此外,陈先生当晚与家人发生争执,并表示向吴先生表达了自杀的想法。即使在执行死刑后,吴仍继续安抚陈某的情绪并劝说他,并积极联系陈某的朋友和母亲,阻止陈某自杀。虽然最终没能阻止陈先生自杀,但吴先生积极劝阻并向陈先生举报,所以这不是他的错。原告认为,即使被告吴牧云暂时增加了嫁妆,但最终36万元的嫁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他的行为没有任何罪责,也与陈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此外,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独立决定的权利,并负有照顾自己生活的最高义务。你选择自杀是你自己意愿的表达,也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他自己应该对他的死负责。综上,法院认为吴某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吴云的行为和陈某的死,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吴先生自愿赔偿原告2万元,法院也依法予以确认。法院判决吴先生为原告。法院判决原告赔偿2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索赔。红星报记者姜龙、编辑张莉、评论家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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