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提起诉讼。图为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截图。陈木刚、马木、卢某辉、马木易贩毒案:雇佣“跑腿人”给吸毒人员开麻醉药,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一、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陈某刚(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从事送货员工作。被告人马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邮递员。 2015年12月22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卢梦辉,男,2月出生。 1985年10月,出差。被告人马木一(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外出办事。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某刚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擅自注册他利用自己或者他人身份证在吉林省延吉市两家医院购买、购买上述药品,牟利。为了获得大量阿普唑仑和佐匹克隆,陈木刚在微信群里发帖,邀请其他人去医院开药、购买药品。马某、卢某、马某看到此消息后,分别用身份证多次前往上述两家医院,购买了阿普唑仑和佐匹克隆,并出售给陈某等人。期间,陈某刚多次向不同人销售阿普唑仑(每盒20片,每片0.4毫克)、佐匹克隆1645盒(每盒10片,每片7.5毫克)共计2336盒,销售总额174388元,非法获利47000余元。马先生共销售阿普唑仑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获利3740元。卢某辉出售20箱阿普唑仑、500箱佐匹克隆,非法获利14426元。马伊出售阿普唑仑86箱、佐匹克隆28箱,非法获利4380元。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毅多次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认为事态严重。在这起共同犯罪中,陈某刚扮演了重要角色。他是罪魁祸首,必须按照他组织和指挥的一切罪行受到惩罚。马某、卢莫辉、马一一系共犯,情节较轻,依法应从轻处罚。因此,综合考虑涉案毒品数量、各被告人的身份和作用、认罪态度、违法所得返还情况和立功表现等因素,判处被告人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马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卢某辉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3. 典型重要性 目前,日本的“差事”(例如带回家的事情)数量超过 1000 万件。以新岗位形式工作的工人们,常年经受着风吹日晒,徘徊在大街小巷,用自己的努力和汗水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舒适。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麻醉药品监管力度的加强,吸毒者不断从医疗机构、药店获取麻醉药品逃避打击,或采用诱导手段招募、雇佣“使用者”开处方、购买麻醉药品。作为结果另外,“使用者”参与毒品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一起典型的“跑腿”以自己的名义开店购买麻醉药并被追究毒品犯罪责任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陈木刚等4名“使用者”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为国家管制麻醉药品。但为了牟取暴利,他们经常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医疗机构登记、购买、销售药品。他们将原本用于治疗疾病和拯救生命的处方药转变为药品。实际上,它充当了毒品犯罪的“差事”,最终导致了触犯刑法。现实中,一些“跑腿的”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只是“帮人买毒品”,实则为吸毒者继续获取毒品提供了便利,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在这里我们欢迎广大民众,特别是骑师、外卖、快递及其他团体。我们提醒广大群众,要赚“干净的钱”,不要贪图蝇头小利,不要为涉毒人员开药、购买、运输国家管制的毒品。面对这样的要求,一定要坚决拒绝,尊重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体现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决立场,依法予以谴责和惩处。同时,这也明确提醒公众,未经授权的毒品贸易可以、也不应该触犯法律红线。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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